财务造假约300亿元的康美药业(即*ST康美,600518.SH),正面临要承担赔偿投资者巨额损失。

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ST康美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原被告双方当庭未提出上诉。而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最大的“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广州中院判决认定为2018年10月16日,该日期是计算投资者获赔金额的“关键”。目前,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广州微法院”进入广州微法院点选页面下方“微诉讼”栏目,选择“代表人诉讼入口”,查询是否属于适合的原告以及具体赔偿金额。

图片:来源康美药业官网

主营中药材的康美药业曾经是A股市场的“白马股”,但随着财务造假被曝光后,一夜之间“走下神坛”。证监会日前认定,2016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虚增巨额营业收入,通过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将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工程项目纳入报表,虚增固定资产等。与此同时,马兴田等人涉嫌组织相关人员虚开和篡改增值税发票、伪造银行回款凭证、伪造定期存单,累计虚增收入300亿元,虚增利润40亿元。

上述的判决结果,震动市场。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同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这是中国版的集团诉讼案,在该类型诉讼中,除非投资者明确退出,否则默认区间范围内的全部投资者都参与诉讼,在该诉讼机制下,一方面,投资者真正实现了零成本维权,另一方面,该类诉讼的规模会极其庞大,对潜在的违规者会产生极强的震慑作用。

11月12日,证监会亦回应了对这次诉讼结果的看法。

证监会表示,相关各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通过多种手段并举,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证监会方面表示,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续相关工作。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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