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为高通公司,被告方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苹果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FX112财经网了解到,企查查信息显示,此前,苹果公司曾就高通公司拥有的专利“产生有效空中链路使用的自适应多媒体下载的系统和方法”提出无效请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判定该项专利无效。高通公司诉称,该专利具备创造性,请求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判决文书显示,法院认为,高通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结果为驳回高通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