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大V张某某发布的涉案微博未构成对小米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对其要求张某某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万3千8百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据报道,2020年6月9日,数码博主张某某在其微博账号上发布了某段智能电视线上直播测评的一部分,并配文“小米电视轻松点着”,引发其他微博用户跟帖评论。之后在8月19日至9月10日期间,张某某又发布多条微博对小米10至尊纪念版及系列产品进行评论,其中一条评论为“小米10至尊纪念版刚开售才几天,京东的好评率就已经掉到了95%”,并附上京东用户的购买体验评价图片,该微博内容引起其他微博用户跟帖和评论。FX112财经网获悉,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发表存在不实内容,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名誉权,对小米公司构成侵权,于是向成都互联网法庭提起了诉讼。此案是成都互联网法庭成立以来的审理的第一案。
成都互联网法庭首案:小米诉网络大 V 侵权案一审败诉
法院审理认为,大V张某某发布的涉案微博未构成对小米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对其要求张某某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万3千8百元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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