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行部发布十大举措,对IPO环节各个流程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据中国记者梳理发现,证监会发行部两个监管问答不仅规定了预先披露的试点以及初审会后的流程,还规定了具体反馈回复时间,以及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等情形。

   这是发行部进一步公开新股发审的关键举措,对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市场参与各方来讲,更加明晰了发审工作流程和时间把控,是监管层透明公开化的重要举措。

   一、IPO审核十大重点:

   1、保荐机构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预先披露材料;在报送上会材料的同时报送预先披露更新材料。

   2、首发流程:发行人预先披露更新——初审会——沟通发审会会前事项——发审会——回复发审会意见——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

   3、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证监会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3个月内未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函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4、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意见后,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根据审核进程在证监会网站对外公示书面反馈意见,并于公示当日通知保荐机构报送上会材料。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书面反馈意见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会材料报送至发行监管部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未报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5、中止审核情形: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等六种情形。

   6、发行人更换保荐机构的,除本监管问答第三条所列保荐机构存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执业受限等非发行人原因的情形外,需重新履行申报及受理程序。

   7、发行人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无需中止审查。发行人更换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资产评估师无需中止审查。

   8、发行人中止审查事项消失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恢复审查申请,履行多个程序后恢复审查,发行监管部门按照发行人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9、首发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终止审查。

   10、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拟申请恢复审查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中介机构最近6个月内被行政处罚的;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资产评估师最近6个月内被行政处罚的均需中介机构履行复核程序。

   二、发审会前监管流程明确

   证监会发行部指出,保荐机构应当按照在提交首发申请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预先披露材料,同时,在报送上会材料的同时报送预先披露更新材料,材料包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仅限创业板),以及承诺函(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等。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或预先披露更新后,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安排初审会。初审会结束后,发行监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将需要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进一步说明的事项告知保荐机构,并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做好提请发审会审议的准备工作。

   同时,证监会发行部要求,发审会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无需根据发行监管部门的意见修改已提交的上会材料和预先披露材料。涉及修改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的,在申请文件封卷材料中一并反映。发审会前,相关保荐机构应持续关注媒体报道情况,并主动就媒体报道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的质疑进行核查。

   发行人和证监会一来一回反馈时间敲定

   证监会发行部明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证监会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3个月内未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证监会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函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3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证监会方面,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按要求提交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意见后,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根据审核进程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对外公示书面反馈意见,并于公示当日通知保荐机构报送上会材料。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书面反馈意见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会材料报送至发行监管部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未报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中止审核列明八种情形,恢复审核不影响排队

   证监会发行部首次确认了中止审核的八种情形。包括:

   1、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2、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3、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4、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5、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6、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7、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导致审核程序冲突。

   8、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会发行部指出,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在应当获知上述情况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交中止审查申请,发行监管部门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查情形的,履行中止审查程序;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未提交中止审查申请,发行监管部门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查情形的,直接履行中止审查程序;对于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获知上述情况而未及时报告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中止审查后恢复审查后是否影响排队顺序?证监会发行部指出,恢复审查后,发行监管部门按照发行人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具体来看,发行人中止审查事项消失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恢复审查申请,履行七项程序,包括:

   1、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已结案且不影响发行条件的,由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2、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已结案且不影响发行条件的,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3、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经履行复核程序后,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4、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经履行复核程序后,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5、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已解除的,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6、发行人其他证券品种已完成相关发行程序,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7、发行人中止审查后更换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完成更换程序后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恢复审查申请,更换前的相关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司法机关侦查、或执业受限等情形的,需履行复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