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丹化妆品公司违法被罚 发布引起消费者误解宣传内容

    2022-01-26 11:03:00 FX112财经网 FX112财经网 收藏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静处〔2022〕062021002823号)显示,漫丹(中国)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并罚款3万元。

  2021年11月16日至12月1日期间,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12315消费者举报反映,质疑漫丹(中国)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经营的“Bifesta缤若诗旗舰店”商品宣传的真实性。经核查,举报反映内容部分属实,当事人行为涉嫌违法,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0日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Bifesta缤若诗旗舰店”,主营自有品牌缤若诗化妆品。自2021年7月1日起,当事人在“Bifesta缤若诗旗舰店”的“缤若诗美肌碳酸洁面慕斯”商品详情页面中,自行发布宣传内容。已查明,“缤若诗美肌碳酸洁面慕斯”系日本原装进口的非特殊用途普通化妆品,中国在售有涣亮型和浸润型两种类型,当事人发布上述宣传的初衷是为表达限定包装的外观设计,但部分宣传表达与商品本身功能作用并无关联,引起消费者误解。随后,当事人整改删除了“缓解疫情下产生的紧张氛围”的宣传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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